首尾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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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職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退休年齡      │備考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自願  │屆齡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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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類│小隊長、隊員      │五十  │五十九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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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二類│(一)隊長、副隊長│五十五│六十  │一、本欄第(一)│
│      │(二)副局長、大隊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項,指內政部│
│      │      長、副大隊長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消防署各港務│
│      │      、組長、主任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消防隊隊長、│
│      │      、中隊長、副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副隊長。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中隊長、分隊│      │      │二、本欄第(二)│
│      │      長、組員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項所列組長、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主任、組員,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指配置於各直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轄市政府消防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局所屬大隊之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編制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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